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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4月30日起全面禁電子煙 公共場所持有最高罰5萬

    香港新的電子煙禁令將於4月30日正式生效,禁止市民及遊客在公共場所持有電子煙(俗稱「加熱煙」)及相關產品。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萬港元(約6,380美元)及監禁六個月。

    禁令涵蓋的場所包括所有室內公眾地方、戶外政府管轄範圍(如公園、海灘、公共運輸設施)以及指定禁煙區。所禁止的「電子煙產品」定義廣泛,涵蓋裝置、煙油、補充裝及相關配件。無論是傳統的尼古丁霧化器,還是加熱非燃燒煙草製品,均屬違禁品。

    當局早前曾提出全面禁止進口、製造及銷售電子煙,但本次禁令先行針對「公共場所持有」環節,旨在快速減少二手煙暴露及青少年接觸風險。執法人員可對任何在公眾視線範圍內使用或持有相關物品的人士作出票控。若涉及商業用途(如攜帶大量產品意圖銷售),刑罰將更重。

    遊客需特別留意:即使在其原居地合法購買的電子煙,只要在港公共場所被發現持有,亦屬違法。建議訪港旅客切勿隨身攜帶任何電子煙裝置或補充裝入境,或只存放於酒店房間內。若需攜帶自用產品,必須存放於私人住所或酒店房間等非公共地方,且不得在公共場所取用。

    禁令亦設有豁免情況:獲醫生處方作醫療用途者,可在指定條件下使用。但一般煙民不屬豁免範圍。政府呼籲市民改用傳統香煙或完全戒煙,否則可能面臨巨額罰款。

    綜合而言,新法例對本地居民及外來訪客均具約束力。為避免觸法,所有人在4月30日後應徹底放棄在公共場所使用電子煙。若持有相關物品,應立即棄置或妥善收藏於非公共空間。當局承諾將加強巡查及教育,確保新例順利推行。